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限公司与江阴市**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与被告江**品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品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70元由原告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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