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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孙**、宋**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与孙**、宋**、孙**、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孙**、宋**归还国**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为37250元;自2015年6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孙**、宋**赔偿国**公司律师费损失34662元。上述第一、第二项履行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孙**、宋**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国**公司有权以丁**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5幢205室,自行车库2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张他证杨字第××号,他项权种类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为50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孙**对孙**、宋**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孙**、宋**、孙**、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0元由孙**、宋**、丁**、孙**负担,该款国**公司已预交,由孙**、宋**、丁**、孙**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国**公司。因被执行人孙**、宋**、孙**、丁**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国**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25日,国**公司与孙**、宋**签订了编号为张*农贷高借字(2013)第00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孙**、宋**,贷款人为国**公司,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由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丁**以云盘二村5幢205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同日,国**公司与孙**、宋**签订了编号为张*农贷借字(2013)第076号的《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借款月利率为1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合同第5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同日,孙**与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孙**为孙**、宋**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放弃质权、抵押权的,保证人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国**公司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1份,约定丁**以其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5幢205室,自行车库2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他证杨字第××号他项权证载明:房屋坐落杨舍镇云盘二村5幢205室,自行车库2、他项权种类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为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国**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孙**、宋**发放了借款5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到期日2013年5月6日、借款月利率10‰,孙**、宋**借款后未能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6月25日,孙**、宋**尚欠国**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7250元未归还。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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