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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