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唐**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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