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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许**、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许**与被上诉人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许**、皋子文*据向周**借款150000元,许**、许**提供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借款人:许**、皋子文,2012年6月27日,担保人:许**,担保人许**××。2014年8月26日,案外人朱**在该份借条上签注本人愿意全额担保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担保人:朱**,2014.8.26。现周**因索要借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许**、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的银行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许**、许**为许艾*、皋**向周**借款15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足可认定,许**、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代为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艾*、皋**追偿。对周**要求许**、许**自借款之日起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周**也当庭否认存在利息约定的事实,故自起诉之日起支持周**的利息主张。关于许**、许**辩解借条是出具给周**、借款月利率为6分、已向周**支付30000元利息的意见,因周**予以否认,许**、许**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许**、许**辩解朱**提供担保后,借款与许**、许**再无关系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许**、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许**、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艾*、皋**追偿。二、驳回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许**、许**负担(周**已预交330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案涉15万元借款没有足额出借;2、担保人许**、许**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主债务人许**已经偿还了6万元的本金和10余万元的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6分计算;及以9万元为本金,月息15000元计算)。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1、15万元借款是事实,已经足额出借,上诉人认为没有完全出借缺乏事实依据;2、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应当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和保证时效;3、主债务人许**主张已偿还6万元本金和十几万元的利息不是事实,也缺乏证据和证明。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另查明,案外人朱**在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表示因为害怕仅担保了12万元,并非是因为当时许*领仅差欠12万元,许*领差欠15万元及利息。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15万元是否足额出借的问题,经查,本院二审审理中,许**、许**认可借款人许**在出具借条时已实际收到15万元,故本院对许**、许**在上诉状中所称案涉15万元借款未足额出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周**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问题,经查,案涉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当事人亦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保证人许**、许**应当在周**要求许**、皋**履行还款义务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就案涉15万元借款向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使从案外人朱**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时间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周**于2015年1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许**、许**主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许**于2014年4月26日为案涉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均未得到周**的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许**是否已偿还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的问题,经查,许**、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周**对此予以否认,而案外人朱**仅同意担保12万元事实并不能证明案涉15万元借款已得到部分偿还。

综上所述,许**、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判处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许**、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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