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丁**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丁**、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限公司应归还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以结欠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家港**限公司赔偿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48000元。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张家港**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如张家港**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可对张家港**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并线机15台、细纱机12台、自动络筒机1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5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丁**、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张家港**有限公司、高**对张家港**限公司的本案债务中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家港**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8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有多个案件债务未有效清偿,其财产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暂无法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损失48000元,案件受理费1168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关联案件清单、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扣划的银行存款10000元已优先抵顶诉讼费,除在其他案件中查封在先的财产外,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等六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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