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案件描述

江苏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张家港**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公司)、张家**电镀厂(以下简称凤凰电镀厂)、薛**、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应归还东顺**公司代偿款2064312.02元及相应利息。良**公司、凤凰电镀厂、薛**、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顺**公司对凤凰电镀厂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的房地产的变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王**、良**公司、凤凰电镀厂、薛**、钱**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顺**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查明,东顺融资担保公司为王**代偿银行贷款本金2064312.02元。良**公司、凤凰电镀厂、薛**、钱**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担保。凤凰电镀厂将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1-8幢厂房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抵押权范围是200万元,顺位于江苏张家**份有限公司之后。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凤凰电镀厂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1-8幢厂房(房产证号张**塘字第××号)及土地进行评估。江苏姑苏明**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评估报告,确认凤凰电镀厂房产证名下建筑价值103.05万元,无证建筑物价值8万元,地上附着物价值14.34万元。凤凰电镀厂名下集体流转土地使用权价值125.26万元,合计250.65万元。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正依法公开拍卖上述房屋、土地。现申请执行人东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本案暂停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177061.0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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