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

案件描述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与仇**、王**、王**、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仇**应归还国**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王**、李*对仇**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公司对仇**、王**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2幢B1)在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仇**、王**、王**、李*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仇**向国**公司借款1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2幢B1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王**、王**、李**仇**所负本案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方式担保。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国**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仇**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2幢B1、王**、李*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桥新村13幢405室房屋委托苏州正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苏州正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王**、仇**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2幢B1价值为107万元。王**、李*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桥新村13幢405室房屋价值为53.6万元。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经本院三次公开拍卖,上述二套房屋均流拍。国**公司与王**、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国**公司同意王**、李*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执行款38万元后撤销对其的执行请求。王**于2015年5月30日缴纳执行款38万元。针对王**、仇**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2幢B1房屋,本院依法征求国**公司意见,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38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62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国**公司与王**、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终结对王**、李*的执行并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仇**、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中对王**、李*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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