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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保险监**苏州监管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保险监**苏州监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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