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胡*、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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