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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甲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吕*乙。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厮打、辱骂。原告一直忍耐,时至今日,原告已无力再维系这段婚姻关系,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吕*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吕**。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在发生矛盾时,希望原、被告保持克制,慎重对待婚姻,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能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吕*甲要求与被告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吕**与被告熊*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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