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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宝应县水务局黄*水务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宝应县水务局黄*水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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