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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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