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陈*与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顾**、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江市松**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大酒店与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大酒店与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宝应县水务局黄*水务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巫*与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应县某公司与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