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与江苏奥**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陈**、任**与陈**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与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杜**、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江苏**专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迮**与马**、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