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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仪征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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