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诉被告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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