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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有限公司与沭**明中学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非**有限公司诉沭**明中学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非**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明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怀明中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怀明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0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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