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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