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邳州**通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邳州**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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