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邳州**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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