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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