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诉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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