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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