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司济川支行与被告陈**、泰州**有限公司、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限期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江苏泰州农**司济川支行与被告陈**、泰州**有限公司、陈**、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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