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泰州市分行与胡**、万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泰州市分行与被告胡**、万**、柳**、胡**、泰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限期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邮政**司泰州市分行与被告胡**、万**、柳**、胡**、泰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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