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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被告史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原告卢*与被告史*甲于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史*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到外地打工,但被告不好好上班,经查欺骗原告,不照顾小孩,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3年11月1日原告无奈离家,双方分居已有2年之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2015年11月26日被告喊原告回来办理离婚手续,但原告回来后,被告又不同意去办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XXXX区史庄XXXX号两上两下楼房。

被告辩称

被告史*甲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来与被告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史*乙,现在XXXX小学就读X年级。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并共同在苏州打工。2013年11月被告回到横梁老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2月28日,原告卢*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子,应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多为小孩着想。被告史*甲作为一个丈夫,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多关心自己的妻子,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同舟共济,发扬社会传统美德,共组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卢*与被告史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民法院的开户行:农**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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