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赵**、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赵**、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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