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赵**、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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