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元,由原告大**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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