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大丰**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与大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大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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