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陆**与大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大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