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昊**司交易保证金15万元,并按比例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