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宽与被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宽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唐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宽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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