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与被告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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