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中交三航**有限公司应是承担赔偿的主要被告,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所在地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3村2幢304室,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通万**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