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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判以涉案车辆买卖未经股东及股东会同意,认定再审申请人欺诈的事实错误;该车辆买卖过户给再审申请人是股东们协商同意的结果;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以低价出售车辆也在情理之中;原审期间,双方已就再审申请人退出公司的协议进行诉讼,本案应该中止,而原审违反程序径行判决。综上,原判基本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以及负责销售的管理人员,以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被申请人的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职员未经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同意,严禁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抗辩车辆买卖是基于股东协议,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印证。原判在被申请人对车辆买卖不明知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合同、委托书未有公司经办人署名、王**单方面办理过户以及至今未付购车款等事实,认定涉案车辆买卖并非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至于原审程序问题,经查在原审期间并未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原审径行判决符合程序规定。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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