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港**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张家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