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张家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阴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市杨舍镇七里庙富民股份合作社、江苏**有限公司与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苏天**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张家港分行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陆**与朱**、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仪征**瓦厂、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与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