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史*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李*初字第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张*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