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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明诉被告中国移**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被告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号码为139××××8709的手机开通20元封顶不限流量上网套餐业务。合同成立后,原告可以上网登陆QQ软件、访问WWW网站等。自2013年11月起,原告无法登陆QQ、WWW等网站,原告无法实现上网目的,为此原告另购手机上网,并发生流量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按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故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告20元封顶上网套餐功能(正常使用QQ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微信、浏览网页视频等);2、以不关闭20元封顶WAP套餐为前提为原告开通4G网络服务;3、赔偿原告联通流量卡损失397元、手机贬损359元、联通手机费用71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开通的是WAP20元套餐业务,被告未限制原告通过WAP通道享有套餐内的业务;2、4G网络服务是针对CMNET接入点提供的,无法通过CMWAP接入点实现;3、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与原告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03年至2005年左右推出CMWAP20元封顶套餐业务。2005年11月原告以号码为139××××8709的手机申请开通CMWAP20元封顶套餐,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访问范围和其他手机用户没有区别。自2013年11月起,原告使用该套餐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的范围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不能使用微信、QQ等网络服务,而原告使用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服务的范围、速度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但另外按流量计费。

另查明,2003年12月7日,扬子晚报对移动公司相关套餐进行宣传,其内容表述为:“动感地带任一套餐用户均可开通50元包500MB/月GPRS上网费用,超过部分0.01元/KB”;“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现在查询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营业厅”中对该套餐的界定内容为“对APN为CMWAP(即WAP和百宝箱)的业务产生的GPRS通信费进行每月上限封顶,即对于GPRS方式使用WAP和百宝箱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按照20元/月进行上限封顶计费,不足20元/月,仍按照0.01元/K计费正常收取”。在北**大学出版的《WAP移动互联网解决方案》一书中,WAP定义为无线应用协议,它是开发移动网络上类似互联网应用的一些列规范的组合。WAP协议与现在通行的互联网协议非常相似,但它是专为窄带宽、高时延(传输环境)、小屏幕、有限存储容量、低处理能力(移动终端)的无线环境量身定制的。

在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商初字第327号左某某诉中国移动**司淮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络与技术系主任、教授王某某到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王某某教授称:WAP的字面意思是指无线应用协议,内涵是指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时候,向未上互联网的人提供一定的无线通道。当时的网络带宽非常低,就提出WAP协议来解决此问题,具体就是手机上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时候如何引导到提供WAP服务的网站,为此设置一个端口,将手机上网用户引导到访问量低的网站上去,这个端口就叫WAP,技术上称为WAP门户,手机用户的WAP和NET接入点是指两个不同的网关。在2004年、2005年左右的技术条件下(网络条件和终端条件),手机无线上网只能访问WAP业务。按照正常的技术理解“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是指通过WAP关口访问WAP类网站所产生的GPRS业务量。正常所说的WAP服务一定要符合WAP协议,而现在的WWW开头的网站和QQ类的应用不符合WAP协议的内容,不能称为WAP业务或者WAP应用。

又查明,目前被告在技术上可针对同一接入点的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访问范围控制,但无法对同一用户在同一接入点的不同访问范围进行流量区别计费。中国移动用户使用移动互联网服务,可以通过手机终端CMWAP或CMNET接入点进行访问。这两个接入点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原告可以选择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且其通过该接入点访问互联网的范围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扬子晚报》宣传材料,江苏移动公司官方网站业务介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商初字第372号左康宝诉中国移动**司淮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公司将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是否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双方产生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约定南**公司所应提供服务内容的解释存在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本案中CMWAP20元封顶套餐推出时的技术条件背景、媒体广告、套餐描述、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左**一案中的专家证言等证据,本院认为,应当支持南**公司的主张,即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服务内容是指手机用户通过手机终端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网站时,所产生的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流量使用。因此,南**公司有权对该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进行限制。主要理由是:

1、关于本案所涉的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本案主要涉及CMWAP、WAP两个关键术语,其含义分别为:

(1)CMWAP是指手机上网使用的接入点。CMNET和CMWAP是两个不同的接入点,前者适用于PC、笔记本电脑等浏览互联网;后者则是为了解决手机因网络及终端条件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互联网的障碍,专门为手机浏览WAP类网站而设立的接入点。换言之,通过CMNET接入点可以获得完全的internet访问权,通过CMWAP接入点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但是在2011年下半年后,移动公司为了满足智能手机用户的需求,对CMNET和CMWAP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即两个接入点均可访问同样的内容。此后,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即可无限制访问因特网,直至2013年移动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后,对使用CMWAP接入点的用户进行了分类控制,将其中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制到2011年以前的水平,即只能访问WAP类网站。

(2)WAP(WirelessApplicationProtocol)是一种无线应用协议,专门针对当时手机功能和网络带宽流量的限制,通过大量缩减HTTP网站上的内容,主要保留图片和文字信息,使之可以显示在手机显示屏上。根据本世纪初的技术条件,这是手机用户访问互联网的唯一方式。WAP网站与HTTP网站相对应,前者是基于WAP协议的手机网站,后者是基于HTTP协议的电脑网站(即因特网)。

2、从文义解释看,结合广告宣传以及移动公司提供的同时期其他套餐内容,可以说明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含义应指“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业务”,与其他套餐的业务内容是有区别的。江**公司当时在扬子晚报上宣传对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描述为“用户开通GPRS-WAP套餐,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用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该广告宣传单能够证明该套餐的适用范围是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业务。此外,广告宣传中显示江**公司同时期还推出了一款50元包500MB的套餐,用户可以插入无线网卡在电脑上通过CMNET接入点访问HTTP网站,由于其访问范围不受限制,因此在流量受限制的情况下反而价格更高,由此亦可推断20元封顶(CMWAP)套餐中不限流量的访问范围应仅限于消耗流量较小的WAP类网站。

3、从目的解释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的技术条件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在江**公司2003年至2005年间向市场推出CMWAP20元封顶套餐时的技术条件下,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网站是当时手机上网的唯一方式,这也体现了双方基本的对价关系。随着网络技术和终端技术的发展,手机无法正常访问互联网的屏障不复存在,江**公司遂于2011年下半年将CMWAP和CMNET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导致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也可以和其他用户一样自由浏览因特网。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上网速度越来越快,视频游戏等大流量业务越来越普及,所占用的流量资源也呈几何级数增加,有的用户月使用流量甚至高达数百G,这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价原则。本院认为,尽管南**公司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一段时间内,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对其中的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进行限制,结果给用户造成CMWAP20元封顶套餐可以随意上网的感受,但这种访问范围的放开并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或书面承诺,并不能认定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认定是南**公司给予用户的单方优惠。随着技术升级的完成,南**公司于2013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访问范围重新进行限制,并不构成违约。

综上,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协议内容应当确定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上网访问WAP类业务产生的流量,实行每月20元封顶收费,消费者上网的范围仅限于WAP类业务。用户如果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访问非WAP协议下的内容,或通过手机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均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因此,南**公司通过对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手机访问范围进行控制以便区别计费,并无不当。用户要求恢复手机的原有上网状态,即:使用CMWAP接入点访问范围与使用CMNET接入点访问范围相同,同时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的诉讼请求,超出了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此,对原告的损失请求也不予支持。4G网络服务是通过CMNET接入点实现的网络服务,原告要求在不关闭20元封顶WAP套餐的前提下开通4G网络服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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