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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施**与被上诉人中国**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施**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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