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马**、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4元,减半收取5532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752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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