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杭**有限公司、山东金**有限公司、威海宝**限公司、楼贵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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