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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12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3年春天被告在双方租住的房屋内出轨被原告当场撞见,后被告又多次出轨,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对三个孩子不闻不问,回娘家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三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原、被告之间有争吵系正常的夫妻交流方式,并没有达到双方感情破裂程度,且双方系偶尔争吵,原告严重诋毁被告的名誉,因为原告殴打被告,被告才回娘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朱*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12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05年2月17日生育长女马*甲、2010年2月9日生育二女马*乙、2012年2月17日生育三女马*丙。2013年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感情出轨和被告发生吵打,被告回娘家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信息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三名女儿,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应珍视彼此的夫妻感情及共同营造的家庭,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与可能,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与被告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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