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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