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常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