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75元,由明**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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