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与被告陈*、第三人肖*乙、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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