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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昆山支行与应**、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昆山支行与被告应**、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应**、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8元,减半收取8614元,共计86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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