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司昆山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1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昆**备有限公司、昆山大**限公司帐户资金10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帐户资金不足1000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1000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