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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潘*、潘**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潘*、潘**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兴贤路6号某幢某单元1001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南京市公安局华侨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被继承人潘**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41号。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潘**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41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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