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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全**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李**于2010年4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李**从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合同对工资分配形式约定为:本公司采用基本工资加考核责任目标奖金,甲方(全*公司)如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下一年度的春节前三天或春节后十五天发一半,另一半到六月以后发放,如发放时乙方已经离职,视为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该奖金不予发放。合同中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同一行业,竞业限制的区域为江苏省,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乙方在本公司从事中层以上负责人的职务,二年内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否则,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李**在职期间,每月领取工资4300元左右,每半年领取91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李**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的注册建造师证已经归还,注册造价师、招标代理上岗证仍在全*公司,以上三证的手续均未转出。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师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2015年3月19李**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李**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全**司归还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招标代理上岗证;2、全**司为李**办理社保转出手续;3、全**司支付李**2015年3月工资4256元;4、全**司支付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3348元(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基本工资51348+奖金182000);5、全**司支付李**2014年未发奖金91000元;6、全**司支付李**2015年1-3月奖金45500元。

原审审理中,全成公司明确只要李**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公司同意发放2014年5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1000元。

原审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分析认定如下:

(一)李亚平、全成公司2013年4月1日后有无续签劳动合同

全**司主张双方在2013年4月1日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延续,其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约定李**工作地点在全**司所在地及全**司借用单位或项目所在地。

证据2、任命书。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内容为:兹任命李**为全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任期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任命书已在公司宣读过。

证据3、注册造价师注册官网流程图、注册造价师证及(苏*注函(2014)187号)文件。流程查询李**于2014年9月18日10:46提交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手续,经过单位受理、市复核、省窗口受理、**设部审批程序,李**2014年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成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载明第一次延续注册合格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第二次延续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苏*注函(2014)187号)第三项“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明确(一)《申请表》;(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证据4、李**招标代理岗位培训合格者。载明工作单位为全程公司,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

证据5、全**司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载明法定代表人为顾靓,技术负责人为李**,资质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证据6、南京市审计局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自2013年5月至今,南京市审计局聘用李**参与南京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工作。

李**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至2013年4月1日,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任命书由全**司单方制作,李**从未收到该份任命书,且该份任命书只是任命其为技术负责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高管的界定;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相关证件的延展注册手续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证据5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6真实性确认,关联性有异议,系全**司安排李**至审计局工作,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延续。

李**主张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手续是由公司负责,其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全国注册造价师管理系统登录界面及登录后个人信息界面截图。系统显示需要使用身份证登录,输入密码、验证码;登录后截图显示李**等人近期申报的延续注册业务已经审批。李**登录该系统需要输入自己身份证号码,密码为123456,故注册造价师信息管理中并不需要本人操作。证明注册造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一直由公司管理,相关手续由公司办理。

证据2、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一份签署日期为2013年6月1日,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3月6日,期限自2010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李**陈述两份劳动合同均非自己签名,是公司为了办理相关资质手续而制作的虚假合同。关于该两份劳动合同签名,李**不申请鉴定。

全**司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从管理系统看,首先需要输入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密码,密码无论是初始密码还是修改过的密码均由李**掌握,即使其将密码交给公司管理,都视为李**授权公司进行注册造价师延续,且李**未提供证据证明管理系统中的文件由全**司上传,即使由全**司上传,李**也接受变更注册造价师证书。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两份合同均为影印件,字迹会变形,即使不是李**签名,也是其认可的,李**知晓注册时要提交劳动合同,其接受了结果就是对过程的确认。全**司对劳动合同签名亦不申请鉴定。

李**确认其于2001年取得注册造价师资质,2010年至全成公司工作,注册造价师每4年需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设部令第150号)第十条载明: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李**与全**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4月1日,其后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一直在全**司工作,全**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关于李**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主张为他人代签,但从李**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所需材料来看,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与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作为一名取得资质十几年的注册造价师,李**对延续注册的相关手续、材料、程序应当知晓,其在全**司办理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手续,无论合同是否由他人代签,李**均已知晓劳动合同一事,其未向全**司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了两份劳动合同。

(二)全**司所发放的182000元是何性质

李**主张其年薪为24万,其中年终奖为182000元,2014年上半年年终奖91000元已经发放,另外50%年终奖未予发放,2015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也没有发放。李**提供以下证据:

QQ聊天截图、中**行定期存单、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系李**与公司员工吉云妹、吴*的聊天,吉云妹向其发送情况表,情况表由2013年产生的效益、2014年产生的效益、2013年年终奖金、2014年终期望奖金组成;中**行定期存单载明2014年12月17日汇款91000元,2015年2月16日汇款91000元,分别为2013年下半年奖金、2014年上半年奖金;电话录音系李**与全成公司龚*、吴*录音,龚*明确2014年12月领取的款项为2013年年终奖,发放至中**行。吴*则说发的钱款为2013年下半年的,2014年上半年的正准备发。

全**司质证意见为:对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定期存单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电话录音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为真实的,龚*、吴*的言论也不能代表公司。

全**司主张发放的182000元为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非年终奖,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期限为24个月,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同一行业,虽然没有约定补偿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全成公司已经支付了补偿金。

证据2、收条2张。收条分别载明“2014年1月6日收到本单位发放2013年50%保密和竞业限制费91000元”、“李**于2015年2月27日收到本单位发放2014年50%保密和竞业限制费91000元”。收条中收款人、日期、款项为李**书写,“2013年50%保密和竞业限制费”、“2014年50%保密和竞业限制费”系打印形成。

证据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李**在该咨询报告书技术负责人处签章,证明其为公司技术负责人,属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的范畴。

证据4、工资单。系全**司2014年2月、2015年2月工资单,载明李**基本工资为1500元、浮动工资为1900元、岗位津贴300元、职务津贴500元、交通补贴100元、伙食补贴150元、通讯补贴100元,应发工资为4550元。

李**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的约定不清,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使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合同期满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是公司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强行与李**所签,实际上是公司变相的发放奖金;对证据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李**在技术负责人处签章仅是履行工作,不能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确认,是公司单方制作,对明细不认可,最后的数额不认可。根据李**的流水明细,其离职前每月实发工资为4300元左右,与其工作性质、职务等严重不符。

原审审理中,全成公司确认2014年另外5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予发放,李**在2014年下半年未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分配形式为基本工资加考核责任目标奖金,如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下一年度的春节前三天或春节后十五天发一半,另一半到六月以后发放。两份收款条虽载明为竞业限制费,但从两笔款项发放时间来看,与合同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时间一致。从发放数额来看,李**作为一名高级工程师、全**司技术负责人,其每月工资仅为4200元左右,如没有年终奖,其年收入仅为50000元,与其职务、工作内容严重不符。而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发放,才能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符合法律设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立法目的。综上,182000元究其本质而言应为年终奖。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全**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全**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下半年年终奖及2015年1月至3月奖金。

关于全**司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继续用工之日时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补签了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形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李**与全**司签订的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全**司仍继续为李**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而对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2010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因李**作为注册造价师其明确知晓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而李**在2014年完成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即使两份劳动合同均非其本人签名,亦可视为其认可了两份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故现其再要求全**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对此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关于全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50%的年终奖91000元及2015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4550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全成公司每年向李**发放的182000元应为年终奖,2014年年终奖已经发放91000元,余款91000元应当向李**发放。即使退一步讲,182000元如全成公司所言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全成公司已经向李**发放50%的费用,其余50%在李**未出现违反竞业限制情形下亦应当发放。故李**要求发放2014年9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45500元的问题。因劳动合同载明如员工离职,则年终奖不予发放。李**于2015年3月31日辞职,不符合领取2015年终奖条件,故其主张2015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主张的返还注册造价师证、招标代理上岗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发放2015年4月份工资4256元的诉讼请求,全成公司均同意办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江苏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李**注册造价师证、招标代理上岗证,并为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江苏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2014年年终奖91000元、2015年3月份工资4256元;三、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如江苏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二审裁判结果

宣判后,上诉人李**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全**司未与李**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签署于2010年4月1日,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在此之后,全**司从未与李**签署《劳动合同》,全**司理应支付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关于注册造价师的延续注册手续,李**在全**司工作期间从未自行办理过,皆由全**司统一办理,在此过程中,全**司提交了虚假的《劳动合同》。如以此认定李**认可该虚假《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假的《劳动合同》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此明显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二)全**司与李**未签署《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载明员工离职,年终奖不予发放而认定李**不符合领取2015年年终奖条件有误。1.李**诉求的每年奖金182000元并非为年终发放的奖金。事实上,李**在全**司工作期间,全**司皆分批次发放,该笔奖金为李**从事高级工程师收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全**司也未提交任何规章制度证明员工离职年终奖不予发放,李**在全**司工作至2015年3月,全**司理应支付李**2015年1月一3月的奖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全**司支付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3348元;2、全**司支付李**2015年1月一3月奖金45500元。

被上诉人全**司辩称:1.李**在原审中提供的注册造价师延续手续可以证明在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中,李**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3月。李**称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李**是专业的注册造价师,其对相关的手续是明知的,依据相关规定,相关的申请文件都应由注册造价师本人提供,即使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过程中,李**提供的资料是公司工作人员上传到注册系统的,也是李**本人授权并认可的。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必须提供身份信息、输入密码,这些都是注册造价师掌握并授权后其他人才能操作,因此,李**原审中提供的劳动合同是真实的,李**称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2.李**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对李**的任命书到2016年止,这个期限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的期限。3.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李**签字确认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收款条、李**在2013年以后就被借调到南京市审计局的事实,结合李**为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原审认定年终奖182000元错误。91000元奖金也不存在,更不存在2015年1月至2月的奖金问题。4.根据全**司到省建设厅调查的材料,李**在2015年4月8日刚起诉到法院,李**就已与建淳造价师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向有关部门故意隐瞒了原审判决已上诉的事实,在报纸上刊登注册造价师证书遗失的证明,骗取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造价师证书的变更转移手续,同时,又私自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故全**司有理由认为李**在关于劳动合同、注册造价师证书以及年终奖等有关的事实的陈述中说谎。综上,李**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全**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李**的注册建造师证已经归还,注册造价师、招标代理上岗证仍在全**司,以上三证的手续均未转出”这一节事实持有异议。全**司认为,李**的注册造价师证现已转出,招标代理上岗证仍在全**司。全**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无争议事实不持异议。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无事争议事实部分不持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双方的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全**司提供了造价工程管理系统截图、李**和建**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参保人员清单复印件各一份。全**司认为,上述证据是全**司到注册造价师注册部门调查而得,李**已私自转出了自己的社保关系和注册造价师证书,并与另外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证明李**在说谎。李**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该劳动合同是原审判决后,李**办理造价师转移手续时提供的,李**与全**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院另查明,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手续,可登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登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时需输入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李**入职时将其注册造价师证书及身份证扫描件均交给全**司留存。期间,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手续所需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李**也交由全**司的工作人员代替其履行。

以上事实有全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全**司是否需要向李**支付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全**司是否需要向李**支付2015年1月至3月的奖金455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全**司是否需要向李**支付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本案中,李**于2001年取得注册造价师资质,此后,注册造价师每4年需延续注册。至2014年全**司再次为其完成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时,李**作为一名取得资质十余年的注册造价师,完全知晓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的相关流程、手续及需要提供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材料。李**也应当知道全**司2014年为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登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时应输入注册造价师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密码及验证码,登录后方可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手续。本案中,李**进入全**司后,其就将原应由李**本人保管、使用的注册造价师证书及身份证扫描件交给全**司保管、留存,期间,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手续所需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李**也交给全**司的工作人员代替其履行。李**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同意将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的相应权利让渡给全**司行使,结合李**知晓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的相关流程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可视为李**认可了全**司2014年为其办理注册造价师延续注册时提供的劳动合同。原审对李**要求全**司支付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全**司是否需要向李**支付2015年1月至3月的奖金45500元。本院认为,奖金作为超额劳动的报酬,是对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获得报酬的一种补充,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奖金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法律义务。除当事人双方约定或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本案中,2015年3月31日,因李**向全**司书面提出辞职,导致全**司无法对李**进行年度考核,全**司不支付李**2015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李**要求全**司支付2015年1月至3月年终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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