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元,依法减半收取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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