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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高琴、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倪**、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高*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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